安徽高院通报2020年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2021-06-09 阅读量:1420

       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  2020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有效利用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件,审结15048件。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全年共受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466件,审结1399件,判处罪犯2631人。其中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450件,判处罪犯704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审结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案件96件,判处罪犯163人,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自然资源案件853件,判处罪犯1764人,严守资源利用上限。钱某等人从江苏跨省运输工业污泥2万余吨至芜湖,并将其中的大多数污泥倾倒至江边滩涂,芜湖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钱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法赔偿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该案在追究钱某等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全年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1916件,审结11378件,涉案金额46.77亿元。其中审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9件,涉案金额0.08亿元;审结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等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案件7966件,涉案金额10.14亿元;审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供用电水气热力、农村承包等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3333件,涉案金额36.55亿元。石某某等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总计65918只,并致部分野生鸟类死亡,五河县法院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合计1600余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有力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大力强化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全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348件,审结2271件。其中审结环境保护行政案件90件,土地、林业、地矿等资源类行政案件1650件,其他行政案件531件。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宣城市宣州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双方对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宣城中院依法支持宣州区政府责令恒泰公司退出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行为,同时判令宣州区政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对恒泰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既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平衡,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四)着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支持社会组织行使环境诉讼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全年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35件,审结306件,其中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02件。魏某某等33人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在巢湖水域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00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巢湖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魏某某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判令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登报道歉,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遏制非法捕捞,维护巢湖生态系统平衡。

     (五)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全年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4件。X公司所属部分二级厂矿,实施违反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生态环境的后果,经与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磋商达成赔偿协议,X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400余万元,马鞍山中院依法予以确认。

     (六)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竺某某等人在长江铜陵段禁采区内盗采江砂,因认罪悔罪,主动退赔及预缴罚金、预付生态修复补偿金,铜陵中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创新修复方式、执行方式,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引入第三方等修复方式,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全省法院共有161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生态修复措施。王某某、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100棵,亳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亳州中院主持下,王某某、吴某某自愿与亳州市检察院达成协议,种植树木500棵并确保成活,以当事人自愿补种复绿的行为代替金钱执行方式,彰显了环境资源司法对违法行为人及公众的教育和示范作用。

      延伸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担当,紧紧围绕中心,有力服务保障优化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省高院迅速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快立快审快判,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全省法院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审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13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39件,非法狩猎案件95件。王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非洲灰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购买一只非洲灰鹦鹉。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疫情期间审理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警示教育公众爱护野生动物,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省高院积极开展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专项调研,总结分析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明确监管主体权限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铜陵市郊区法院等法院举办以“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猎捕、售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二)护航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和经济发展

      万里长江的生态环境,关乎亿万人民福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全省法院按照省委、省政府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纵深推进的要求,妥善审理长江(安徽)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相关案件,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保障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2020年1月1日开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省高院积极履行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对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跟踪指导。安庆、铜陵等沿江法院一方面重点惩处非法捕捞长江鱼类行为,确保“禁渔令”铁令生威,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捕捞方式对长江生态造成的破坏后果以及责任人经济能力,积极探索实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达到生态修复和惩罚犯罪的统一。马鞍山中院和当涂县法院共同成立全省首家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三)助力乡村振兴

       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妥善审理涉乡村环境资源案件,依法惩处养殖业、工业等违法排污和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乡村大气、水、土壤,以及乱砍滥伐、非法占用耕地等侵害乡村环境资源行为,加强对乡村环境资源的保护。将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理念融入司法裁判,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生态司法以及运用恢复土地原状等裁判方式,改善乡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推动乡村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常态健康发展。石台县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向秋浦河投放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各类优质鱼苗7万余尾,修复渔业种群结构,改善水质,传递绿色环保和修复生态理念。芜湖市湾沚区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就涉农村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面临的四大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机制建设,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工作,在原有74家中、基层法院单设或加挂环资审判庭外,经省编办批复同意,省高院民一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安庆中院在刑三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在广圩法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成立生态环保旅游巡回法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层报最高法院批复,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范围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集中管辖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办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优化人员配置,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倡导重大环资类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审判。

     (二)推进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序衔接

        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纳入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检察、公安以及林业、国土资源、水务水利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化部门协作,合力保障生态环境。省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会签《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理顺衔接程序,加大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合力打击涉林环境资源犯罪;与省检察院就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证据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共建修复基地、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等活动,打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积极支持、配合我省林长制改革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蚌埠中院与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联合建立涉林资源保护“五长五联”协作机制;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办理市辖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芜湖中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法院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构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与区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就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涉长江流域环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追诉标准、司法鉴定等问题进行会商,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实现环境司法良性互动。

    (三)推动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

      长江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全省法院积极推动长江流域司法协作,共筑长江生态司法屏障。认真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马鞍山中院出台《服务和保障生态福地马鞍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皖江马鞍山段区位优势,积极融入长三角生态保护司法协作。宣城中院与上海三中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湖州中院、嘉兴中院共同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建立司法资源共享、突出问题同治、协调机制同立、工作举措同商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打造环境资源保护“长三角”司法品牌。安庆中院、池州中院与九江中院、岳阳中院、武汉海事法院、黄石中院联合签署《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六地市法院还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关于建立长江中下游生态修复协同机制的战略合作意向书,探索委托第三方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修复资金新模式。

    (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指导

      省高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专题报告;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诉案件专项调研,梳理我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诉案件情况,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建议。铜陵中院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等问题与基层法院研讨。安庆中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专门调研,讨论形成八点量刑意见。大力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最高法院、中国法学会等联合举办的“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征文活动,省高院获评“优秀组织奖”。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比中,我省有多篇裁判文书、调研报告和案例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