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环境评价 安徽这部《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0-08 阅读量:159

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办法》共设5章33条,在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环评的总体要求,提出环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评要素保障,规范环评专家论证、审查等活动。

为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依法确定审批时限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时间。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有未组织环评等行为,规划审批机关有违法批准规划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技术服务单位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参加环评论证、审查的专家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