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28 阅读量:439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8年年底。

《办法》指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办法》明确,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二是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办法》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办法》强调,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等方面支出。

同时,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资金,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