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量:482

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梁园园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李祥龙主持。以下为答记者问实录:

 

媒体记者

我是安徽商报记着,请问我省出台这个《办法》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贾良清总工程师: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数量激增,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能力参差不齐。多数机构为近3年内成立或为“半路转型”,起步晚、投入少、规模小,人员工作经验和技专业术能力都有所欠缺,且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存在不足;一些机构存在数据审核不严、出具的检测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市场不够规范。我省社会监测机构营收远低于周边发达省份,少数机构采取恶意低价扰乱市场秩序,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过低的营收,难以保证检测数据质量,如2022年查处的3家机构虽然进入市场时间不长,但业务发展很快,主要方式采取低价中标,承接别的机构认为有风险、不愿承接的业务,与一些排污单位沆瀣一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守法经营机构的正常发展和对安徽市场的信心。三是责任意识缺乏。部分监测机构主体责任缺失、行业自律意识缺乏,不遵守职业操守,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监测质量,“谁出数据谁负责”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有效溯源,缺乏全过程质量管理,数据经不起推敲,弄虚作假行为花样繁多。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出台了该《办法》。通过《办法》的实施,主要拟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将社会监测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信用体系和社会监测机构管理制度;二是引导、促进社会监测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持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逐步杜绝弄虚作假等恶性行为,提升和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委托单位择优选取环境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逐步改变劣币驱良、泥沙俱下的不良现象,促进环境监测市场诚信、健康发展。

 

媒体记者

我是安徽日报记者,请问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今年6月已签订《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在制定《办法》时是如何考虑衔接的?

梁园园处长:

《备忘录》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长三角区域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和信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我们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长三角一体化的因素,学习借鉴上海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评价指标的设置方面,对部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指标,通过调整相应分数占比、纳入加分项或在后续年度修订指标体系时再增加的方式予以考虑。同时,为顺应和服务我省环境管理需要,把参与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列入加分项,鼓励机构积极参与,弥补系统内监测能力不足的现状。将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列入评价指标,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评价。目前,我们已初步实现社会监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长三角互通共享。

媒体记者

我是安徽交通广播记者,请问《办法》实施对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发展有什么影响?

贾良清总工程师:

经过近几年的监管探索,基本摸清了我省社会监测机构发展现状,随着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高压氛围持续保持,机构严守数据质量底线的意识日益浓厚,许多机构也有强烈的呼声,开展信用评价的基础已经具备。同时,建立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监管方式,推动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将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与信用等级挂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倒逼监测行为在法律和标准规范框架内执行,达到推动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目的,不断促进行业自律和我省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媒体记者

我是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与生活频道的记者,请问《办法》对机构参评和退出是如何考虑的?

梁园园处长:

目前,我省尚没有政策规定要求实行社会监测机构备案制,《办法》明确监测机构自愿参评,但需对提供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因关闭、注销等原因不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参评机构名单。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