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相关通告修订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18 阅读量:859

事关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至6月10日。《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狩猎区”,依法修订禁猎区、禁猎期划定权限,加强了对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防控。

删除“狩猎区”修订“禁猎区”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相比原《通告》,《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有关狩猎区域及相关管理表述,依法修订禁猎区、禁猎期划定权限。《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不见“狩猎期”,根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依法划定了“禁猎期”。哺乳动物、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爬行类动物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4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对禁猎期作适当调整。

政府可组织猎捕“超员”野猪

《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实际补充细化了有关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近年来,我省多地“野猪下山”,毁农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多地此前组织开展控制性猎捕野猪,也引起广泛关注。《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猎区或禁猎期内,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猎捕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防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流入市场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对普通市民来说可能新奇又陌生。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了解到,我省1997年制定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对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十多年过去了,保护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上位法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吴月龙告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作出了较大的调整,现行的通告已无法适应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要求,亟待作出修订。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意识提高,野猪种群数量在我省确实有明显增加,部分地区出现数量‘超标’。”吴月龙介绍,原《通告》对野猪控制性猎捕已有规定,此次《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情况猎捕管理,加强对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防控。

相比较原《通告》,《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更强调部门协同,提出“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网信、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猎捕、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